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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与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兼得? 时间:2012-08-16 15:11 来源:www.122164.com 作者:admin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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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根据经手的案件经验总结,一般在上班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,不管是什么责任,都可以认定为工伤,但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就必须分清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了,对于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一方是不能成立工伤认定的,就算去申请,也是不会批下来的。
     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对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否兼得问题并未作限制性的规定。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2条规定,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,按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处理;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,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   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,当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不再规定“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,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”时,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,又依最高法院的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。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。
    司法实践中,各地法院判决两者兼得的赔偿案件已屡见不鲜。另外,最高人民法院公报(2006年第8期)刊登的《杨文伟诉宝二十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》,该案裁判要旨为: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,构成工伤的,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,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,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人身侵权赔偿;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,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,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。该案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刊登的案例,显然对全国法院的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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