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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时间:2010-10-27 16:00 来源:www.122164.com 作者:admin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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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在对本交通事故律师经手办理的交通事故案件的整理,结合交通法规,对几种特殊情形下的交通事故,有以下认定规则:

     1、无交通信号的居(村)民小区、村民聚集区、步行街、集市等行人活动为主的区域内,车辆行驶中与行人发生事故的,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;
  2、学习驾驶员在学习驾驶时发生事故的,教练车一方的事故责任一般由其教练员承担;
  3、轻便摩托车载人、二轮摩托车超额载人或乘坐人不按规定乘坐、不戴头盔,以及非机动车违法载人发生事故,造成乘坐人伤亡的,受伤乘坐人一般负事故次要责任;
  4、乘坐人开关车门诱发事故的,乘坐人可以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;
  5、驾驶员操作不当诱发客伤事故,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;驾驶员为避险或乘坐人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驾驶员的责任;
  6、车与车、车与人未发生碰撞的事故,是因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诱发的,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;
  7、机动车驾驶人未知发生事故,或无法查证机动车驾驶人是明知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的,定性为驶离现场。驶离现场的事故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事故责任;定责的主要事实不能查清的,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;
  8、道路施工作业、设摊、车辆停车等违反交通法规规定诱发事故的,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。

    更多不同的交通事故情形请致电交通事故律师咨询:400-6263-640
(责任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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